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術行為,維護學術道德,樹立我校良好的學術風氣,維護學校的學術聲譽和尊嚴,嚴明學術紀律,根據教育部《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教人〔2002〕4號)、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范(試行)》(2004年)、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師德建設的意見》(教師〔2005〕1號)文件和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我校在編的所有從事教學、科學研究和相關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和職員等。在我校學習和工作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和在讀學生,也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 我校教職員工應認真學習《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提出的“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的道德規范要求,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在科學研究活動中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實踐學術道德規范。
第二章 學術規范
第四條 基本學術規范
(一)進行科學研究,應檢索有關文獻,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承認并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
(二)科學研究及其成果應合理使用引文。引文應采用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引用他人的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不論是否發表,不論是紙質還是電子文本,均應詳加注釋。從他人成果轉引第三人成果,應注明轉引出處。
(三)引證的目的應該是介紹、評論某一成果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對已有學術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和注釋,應力求客觀、公允、準確。
(四)申請科研項目,負責人和參加人必須是項目的實際研究人員、學術活動指導人員、實驗等輔助人員。
第五條 學術成果規范
(一)注重學術質量,反對粗制濫造和低水平重復,避免片面追求成果數量的情況。
(二)學術成果署名應實事求是,合作成果應按照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的順序署名(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部分承擔學術責任、道義責任和法律責任,成果主持人應對成果整體負責。
(三)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表,另有約定再次發表時,應注明出處或說明情況。
(四)應經而未經學術界嚴謹論證的科研成果,不應向媒體公布。
(五)凡接受合法資助的研究項目,其最終成果發表時,應以適當的方式標注資助來源,向提供過指導、建議、幫助或資助的個人或機構致謝。標注或致謝應實事求是,杜絕弄虛作假。
第六條 學術評價規范
(一)學術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科學的原則,采用同行專家評審制度,實行回避制度、民主表決制度,建立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制。
(二)學術評價應以學術價值、社會和經濟效益為基本標準。自然科學與技術應揭示自然規律,探索自然現象,解決科學和生產實際中的問題;哲學社會科學應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對基礎研究成果的評價,應以學術積累和學術創新為主要尺度;對應用研究成果的評價,應注重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在對自己或他人的成果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在充分掌握國內外材料、數據的基礎上,作出全面分析、評價和論證。評價機構和評價專家要對其評價意見負責,涉密的應該保密,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泄密、披露不實信息或惡意中傷等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評價意見措辭要嚴謹、準確,慎用“原創、首創、首次、國際領先、世界水平、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
(四)參與各種推薦、鑒定、職稱評定、答辯、項目評審、評獎等學術活動時必須秉公持正,不因利益沖突或人情關系而影響其判斷與決策的科學性、可靠性和公正性,避免損害學校和他人利益。如因某種原因不能公正評價時可主動提出回避。
第七條 學術批評規范
(一)大力倡導學術批評,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和學術爭鳴。
(二)學術批評應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學術批評不得詆毀名譽、捏造事實、打擊報復。
第三章 學術責任
第八條 學校在學術道德規范建設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學術道德規范和相關政策并向教師和其他人員廣泛宣傳。
(二)在項目審批和考核評估、人事錄用、職稱晉升之前,認真調查候選人遵守學術道德的情況。對有較嚴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者,向有關部門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取消其相應資格。
(三)對違反學術道德的情況進行調查,并作出明確的結論,對確實存在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相關責任人,根據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四)通報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處理的情況。
第九條 我校所有從事科學研究的人員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規范的不端行為:
(一)為得出某種符合自己主觀愿望的結論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實驗數據或引用的資料。
(二)抄襲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成果,或者剽竊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
(三)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表或向新聞媒體、公眾場合發布相關信息時,不如實報告自己的學術經歷、職稱、學術兼職、學術成果; 對不當評價、虛假評價自己,學術浮夸,隨意冠名為“國際知名學者”“著名××家”等損害學校的學術聲譽。
(四)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五)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未經原作者同意,在別人發表的成果中署名,未經他人同意或明知不可能參加項目研究而作為項目參加人申報項目。
(六)為個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通過新聞媒體發布依所在學科慣例應經而未經學校或其他學術機構組織論證的重大科研成果。
(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學術價值、經濟與社會效益。
(八)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的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第十條 學??蒲信c學科建設處負責評估學校學術道德方面的方針、政策和存在的問題,接受違反本規范的投訴、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向相關職能部門、主管校長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
第十一條 本規范的適用人員如有違規行為,應對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承擔一切責任。學校對違規者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警告、記過、降級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十二條 本規范自頒發之日起實行。
2011年12月30日